标签:数源科技|0.33%|2043.65责任编辑:杜思思 杜思思。
报告期内,公司获得两个项目:金色江南项目和东方海岸项目,共增加权益土地面积82437平方米,增加权益容积率建筑面积206092.5平方米。8月5日晚间,滨江集团(行情, 问诊)(002244.SZ)公布2013年半年报,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0.1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73.19%。
但中报显示,预售款下降为181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9.32亿元,比上年增长994.87%。但部分走量为主的项目如曙光之城和金色黎明一期毛利水平并不高,肥瘦搭配下预期整体毛利率将稳中略降。市场对此已经预期充分中长期产品收益率涨幅也十分明显,均在10个BP,而且其发行量大增,市场占比扩大至37%。
在当前股债两市双熊的情况下,银行理财产品相对更为安全,而收益也远高于银行定存,值得投资者关注。银行理财分析师普遍认为,为避免前期高收益理财产品到期的兑付压力,各家银行仍会加大发行理财产品的力度,抢占市场。然而此次香江控股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向双方征求调解意愿,被告代理人表示无调解权限,庭审就此结束,是否再次开庭或判决需由法院安排。
多位股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在2012年将香江控股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国华律师表示,财政部在2009年对78户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责令60户企业整改,对十六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被告香江控股荣幸名列前茅,进一步证明了被告违法违规的严重性。后香江控股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批案件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当年起诉金额过亿的东方电子等案都是调解结案。审判长归纳本案两大争议焦点:一、被告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投资快报》记者近日从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处获悉,时隔四月,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小股民诉香江控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于2013年7月31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1法庭再次开庭审理,原告人数为24位,诉讼金额约为三百万元。香江控股虚假陈述案再次开庭律师将向财政部申请信息公开投资者诉香江控股(600162)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又有新进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对于香江控股所称的股民损失是系统风险导致,并提交上证指数走势图等证据。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所称:从对《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角度看,虚假陈述所涉信息的重大性问题可以暂不讨论,因为相关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受理以对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为前提,亦即在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案件之前,虚假陈述所涉信息的重大性问题应该已经在前置程序中得到了解决,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可不予涉及而当然认定而对于香江控股所称的股民损失是系统风险导致,并提交上证指数走势图等证据。庭审结束:被告不调解,股民很不解从历史经验来看,此类案件和解率十分之高。因此,被告无疑构成虚假陈述。
对于香江控股方的说法,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最高法律的司法解释,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损失.最新进展:律师将向财政部申请信息公开由于财政部公告较为简单,并不完整,为查明案情,原告方早先书写调查取证申请书,要求法院调取财政部对香江控股的处罚全文,香江控股方仍拒不提供。
审判长归纳本案两大争议焦点:一、被告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案情回顾:香江控股会计信息问题诸多受处罚2010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公告指出,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据悉,该案件上一次开庭时间实在2013年3月22日,庭审内容是审理另一小股民杨先生诉香江控股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已缴纳相关罚款,并补缴相关税款。刘律师质疑,香江控股方态度傲慢,不知是否认为财政部处罚完全不重要还是这些小股民没有相应的知情权?其表示,稍后将向财政部申请公开行政处罚全文。所属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多计2008年度财务费用374万元,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商业街仍在开发成本科目中核算,出租部分少计投资性房地产965万元,自用部分少计固定资产734万元。标签:虚假陈|财政部|行政处罚责任编辑:杜思思 杜思思。后香江控股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批案件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投资快报》记者近日从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处获悉,时隔四月,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小股民诉香江控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于2013年7月31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1法庭再次开庭审理,原告人数为24位,诉讼金额约为三百万元。多位股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在2012年将香江控股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小股民表示,受了财政部行政处罚不公告,处罚内容也不公开,对小股民保密,对司法机关也需要保密,很不理解香江控股方怎么这么牛?难道造假有理?不公开有理?相信法院会依法保障小股民的合法权益。检查发现该公司所属广州番禹锦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合同违约金在预收账款科目长期挂账,少计营业外收入236万元。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所称:从对《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角度看,虚假陈述所涉信息的重大性问题可以暂不讨论,因为相关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受理以对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为前提,亦即在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案件之前,虚假陈述所涉信息的重大性问题应该已经在前置程序中得到了解决,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可不予涉及而当然认定。然而此次香江控股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向双方征求调解意愿,被告代理人表示无调解权限,庭审就此结束,是否再次开庭或判决需由法院安排。
刘国华律师表示,财政部在2009年对78户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责令60户企业整改,对十六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被告香江控股荣幸名列前茅,进一步证明了被告违法违规的严重性。刘国华律师坦言,这是此类案件几乎所有被告都会提出的观点,但个股与板块,大盘指数的涨跌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公司的股价主要还是由公司自身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等决定,被告多次作假,造成股价扭曲,股民损失惨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损失与被告行为有无因果关系。争议焦点:股价下跌和公司作假有无因果关系据了解,原告赵先生到庭,原告代理人和被告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香江控股虚假陈述案再次开庭律师将向财政部申请信息公开投资者诉香江控股(600162)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又有新进展。
而去年结案的杭萧钢构虚假陈述索赔案更是被最高法院评选为年度经典十大调解案例。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对该公司处以15000元罚款,并要求该公司调账补税。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由于此次开庭是在3月22日基础上的再次开庭,双方新证据并不多,虽然人数众多,但庭审一个多小时即告结束,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被告公司因为财务造假,已被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行政处罚,显然构成虚假陈述。被告认为股民的全部损失均因外因导致,于理于法均不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当年起诉金额过亿的东方电子等案都是调解结案
这样的举动让投资者感到失望,他们认为山东京博系高管进入*ST国通董事会之后,短线交易收益更难收回。在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后,*ST国通的股东的诉讼行动开始分支。
案件结果预计将在两个月内揭晓。而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从工作履历中可以得出结论。
王智斌律师表示,由于是简易程序,预计2个月之内会有判决结果。其次,被告第三大股东山东京博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推选了董事人选,由于山东京博曾严重欺骗过被告的其他投资者,并且至今仍与被告存在重大的未决法律争议,因此,投资者对山东京博推选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特别关注(是否被证监会惩罚、被交易所谴责、是否持有公司股份、是否与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等),因此,不同于一般的股东大会,本次被告未依法提供候选人法定信息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并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表决意愿,由此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既缺乏合法性又缺乏合理性,应予撤销。
但我以为,如果把所谓"共识"理解为在上述所有主要问题上都取得一致的话,那么这个共识恐怕永远都不可能重新获得。
无论是经济结构的转型(例如农民工)还是开放(加工业),其核心都是人口红利。
一进那些实体专卖店,各种味道混杂着震耳欲聋的摇滚乐,大大刺激了消费欲,同时,让人头晕目眩,产生恶心呕吐之感。
对周边国家,中国也应该集中力量解决最主要的矛盾,而对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完全可以通过友好运作,开展全方位的外交,巩固旧关系,发展新朋友,以化解美国在亚洲的外交攻势。
但应当注意的是,以民营企业主为绝对主流的民间资本主体从来不差钱,这个问题不仅得到了金融机构的普遍共识,也得到了绝大多数地方基层政府的认同,甚至得到了绝大多数县域民营企业主的认可。
此役真正展开,不仅可以全面遏制贫富差距的扩大,而且可以大大增加收入和财产的透明度,显著缩小贪腐贿赂的空间。